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《萧山区非萧山籍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办法(试行)》已经区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实施。
二○○八年七月四日
萧山区非萧山籍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办法(试行)
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杭政办函〔2006〕164号)文件精神,结合本区实际,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,在增加人才总量的同时,优化人才结构,特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一、范围与对象
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未就业的非萧山籍研究生学历毕业生。
二、办理程序
(一)向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提交有关证件,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办理人事代理手续。
(二)由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,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。
三、有关规定
(一)在萧山有合法固定住处的应落户在住处所在地。
(二)在萧山无处落户的可将户口落在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集体户。
(三)先落户后就业以后,有合法固定住处或到外地就业后,应及时将户口从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集体户口中迁出。
(四)落户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后应保持联络,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先落户后就业人员各方面的情况。
四、相关待遇
(一)落户手续办妥后, 上述人员在就业、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、职称评聘等方面与萧山籍毕业生一视同仁。
(二)需要到国外深造的,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可为其保管人事档案,并出具相关证明。
(三)区公安部门为其办理出国留学的有关手续。
五、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。
六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,萧政办发〔2002〕135号文《萧山区非萧山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试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